省及有关单位、各省属文化企业、各市(区)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为有效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陕西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陕文改发〔2019〕5号)要求,结合《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文化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陕宣发〔2020〕2号),现就做好2020年陕西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项目要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范围,主要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特别是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提升文化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加快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应用,促进新技术与内容生产相互渗透融合等企业应对疫情转型升级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文化旅游类项目投资一般在2亿元以上,文化装备生产和消费终端生产项目投资一般在1亿元以上,内容生产项目投资一般在2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在抗击疫情中以实际行动和专业优势为抗击疫情助力,彰显文化企业责任与担当的项目,有重大社会影响、能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填补我省文化产业空白,以及具有较大出口潜力的项目,不以投资总额为评价标准。
(二)项目申报主体须在省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2年以上(含2年,截至2019年12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文化类社会组织。近三年因违法违规受到有关行政处罚的单位,不得申报。
(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求,有明晰的建设开始和完成时间,有明确的目标市场,有合理的盈利预期,已完成可行性论证,具备一定实施基础,启动实施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已超过项目全部投资总额的20%。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税务登记证;
(四)申报单位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
(五)项目可行性报告;
(六)申报单位相关从业资质证明;
(七)按照有关规定,须经宣传、发改、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电影、出版等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材料;
(九)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请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
省级单位对省本级和本系统申报的项目汇总审核后,分别报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及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由集团汇总审核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其他文化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文化类社会组织申报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推荐指标
省文旅厅10个,省广电局、省文物局各5个,西安市20个,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西咸新区各10个,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各2个,省属文化企业各5个,申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分配数量。
六、有关要求
(一)省委宣传部建立省级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库,2020年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项目将不再另行征集。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建立相应的文化产业项目库,并与我省实施的文化产业“十百千”工程有效衔接。
(二)省级建立“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列入项目库的陕西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项目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列入项目库的陕西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年度考核。
(三)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重大项目申报工作,积极推进具有较强实力和较好成长性的文化单位实施的、具有直接投融资需求或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拟纳入国家和我省“十四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的项目;以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为代表的新基建项目;建设长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等项目。
(四)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送项目材料和上报文件各2份。
(五)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提醒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材料完整性逐项进行审核。重要材料缺失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概不再通知补件,作无效申报处理。
附件:1.2020年陕西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申报书
2.2020年陕西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汇总表
陕西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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